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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5日

区检察院公布十大诈骗典型案例

近年来,诈骗案件频发,涉及婚恋、就业、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现区检察院通报2015年以来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十大诈骗案件,借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勿盲目轻信他人,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一 曹某等9人“网络色聊”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符某(另案处理)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组织开办视频聊天室,向网络用户虚假宣传该聊天室能提供裸聊等色情服务,吸引网络用户登录该聊天室并注册会员。后该聊天室又以享受色情服务需要提高会员级别、提供主播安全保证金等虚假事由,骗取该聊天室网络用户充值金人民币2125267元。在符某的组织安排下,曹某利用其购买的易宝支付账户为该聊天室进行充值资金收支结算;张某、史某、黄某等人负责租用服务器、架设聊天室网站、日常维护以及管理聊天室主播等工作。

【判决情况】由于曹某等人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均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网民要对色情淫秽等网页小广告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一些付费项目。要注意洁身自好,不要浏览色情淫秽等网站,很多木马程序或者恶意代码隐藏其中;不要进入色情淫秽视频聊天室,这些聊天室往往都以“吸金”诈骗为主,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应及时报案。

案例二 陈某某出国劳务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陈某某自称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意图虚构出国劳务事宜骗取押金偿还债务。2016年7月,陈某某把其微信签名改成“卡塔尔出国,招收瓦工、油工、木工、电工”,并附上联系电话。之后,陈某某购买大量空白收据及合作协议,并开始收取相关被害人出国劳务押金人民币2000元/人,并告诉他们出国后押金均可退还。后经审查,陈某某共实际骗取被害人出国劳务押金人民币167900元。

【判决结果】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建筑产业是我区支柱产业,每年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出国打工挣钱更是很多人的梦想。检察官提醒,出国务工必须通过合法正规的中介组织办理手续,避免被“黑中介”、小广告欺骗。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及时签订劳务输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要保存好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案例三 陈某东等九人网络虚拟投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陈某东、唐某经共同商议,决定搭建虚假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以“现货交易”为名,通过人为操纵“走势图”,骗取客户资金,陈某东作为电子交易平台的操盘手。同时,陈某东、唐某还负责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再招募“业务员”利用网络或通讯工具发展客户加入电子交易平台,再由他人按照与客户的操作相反方向操作“走势图”,造成客户在交易中亏损的假象,骗取客户资金。

【判决结果】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东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因其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犯罪行为,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八名被告人也均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对于一些网络投资、炒股QQ群要保持警惕,对于一些投资小、回报高、稳赚不赔等投资项目尤其要保持头脑清醒,对于一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现货交易”“金融交易”等平台尤其要有防范意识。此外,看到盈利截图、内部消息、专家支招等要克制贪念,以免受骗上当。检察官提醒,网络虚拟投资有风险、需谨慎。你看中别人的盈利,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案例四 李某等人特大电信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李某等人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向我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语音电话,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信用卡透支”“涉及某重大机密案件”等为由,恐吓、诱骗被害人将存款打入所谓的资金清查账户、安全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仅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该团伙就诈骗钱财937万余元。

【判决结果】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也均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但犯罪分子不管设置怎样的骗局,最终目的都是让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或转账。因此,当接到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时,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尤其是对方要求向指定账户汇款时,不要慌忙操作,应与家人多商量,千万不能自作主张轻易给对方汇款。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要避免个人资料外泄,对不熟悉的金融业务尽量不要在ATM机或电脑上操作,要到柜台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后再办理。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会带着有效证件和法律文书当面询问,并且会做必要的谈话笔录,如需扣押、冻结财物时,会开具正规的法律文书,绝不会仅通过电话就要求对方提供银行账号、密码,更不会要求对方将钱款转存到安全账户。

案例五 胡某微信交友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7年,胡某因玩网络彩票经常输钱,致使经济拮据,遂产生了用女性微信身份添加附近男子骗取红包的想法。后胡某申请了一个新的微信号,并设置成女性角色。2017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何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胡某为好友。胡某谎称自己叫“宴雪倩”,同时还另外申请了两个微信号,分别编造“宴雪倩”好友、弟弟的身份与被害人何某进行联系并实施诈骗。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胡某先后虚构“宴雪倩”生病做手术、父母死亡、弟弟自杀、深圳贷款、卖房子需要手续费等多种理由,共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36531.34元。

【判决结果】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通过微信等网络互动平台交友诈骗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此类骗局中,通常骗子以各种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然后以“发红包”“家中有人重病”“见面需要彩礼”“买房首付不够”“生意需要资金”等各种理由要求汇款。因此,网络交友应慎重,遇到网友向你借钱的事,要多留个心眼,小心被骗。

案例六 李某婚恋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7年6月,李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另案处理)商议,由罗某为李某伪造身份证件,再为其介绍结婚对象假结婚,以收彩礼的名义骗取钱财。2017年9月,罗某为李某伪造虚假身份证、户口本,由李某某联系寻找“相亲”对象,后罗某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彭某(刑拘在逃)将李某从云南省带至南通。2017年9月10日,李某以“石娜发”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张某“相亲”,之后与李某某、彭某以收取彩礼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90000元,并以“石娜发”的身份与被害人登记结婚,李某得款人民币100000元。另查明,李某因在本案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判决结果】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该案采用的是以“骗婚”方式侵吞“彩礼”“礼金”的传统婚恋诈骗手段。近年来,婚恋诈骗已经出现一些新型作案方式,如不法分子利用年轻人想迅速“脱单”心理,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通过套路式“爱情剧本”与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过生日要惊喜”“过节要礼物”“突发疾病需要治疗”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检察官提醒:各种诈骗万变不离其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最基本的作案方式。大家在婚恋过程中,要了解对方情况,保持清醒头脑,涉及金钱往来要提高警惕,不要被花言巧语所骗。如遇到婚恋诈骗,应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七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6家银行申领了7张信用卡。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其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刷卡消费和套现,共透支本金人民币338830.11元,银行多次催收,张某停用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号码、变更住址,逃避银行催收,至案发时仍未归还欠款。

【判决结果】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检察官提醒】信用卡在我国快速发展,给持卡人带来了越来越多便利。但大家务必保持理性消费,及时归还欠款,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恶意透支,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元即可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信用卡持有人,保管好自己信用卡及密码,遇到催缴电话、短信、微信以及网址链接,一定要注意甄别,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八 刘某低价购房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8日,刘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上海某投资公司与刘某解除聘用合同。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间,刘某隐瞒上述情况,编造能帮助被害人将低价格的房产置换成高价格的房产,只需要支付房价差额的谎言,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4673元。

【判决情况】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检察官提醒】当前,房价较高,购房者低价购房心切,正是犯罪分子得逞的基础。购房者不论是在购买新房还是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都要清楚售房方或者代理机构人员身份,确认对方确实依法享有房屋产权或代理资质后再考虑支付定金;在签订认购合同之前,应实地查看房产,不要轻易将定金交付房屋中介或他人;在正式交付定金时要签订合同并索要有效的付款凭证。

案例九 朱某君等四人“家电下乡”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朱某君、周某兵、张某兵、周某进经共同计议,决定每人出资人民币4000元,找一个乡下场地,以“高科技家电营销中心”新家电下乡推广宣传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四人约定由朱某君负责进货,朱某君、周某兵负责宣传推销,张某兵、周某进负责现场维护秩序,发放礼品和货物。2017年3月13日至3月15日,朱某君四人来到骑岸的一农户的水泥场地,假冒电器公司工作人员、医院医生,以惠民工程“家用电器下乡”现场展销会为幌子进行宣传,以有礼品送、抽奖送礼品并退钱的方式,让群众误以为电器公司家电下乡推广宣传是免费赠送家电的,待现场群众高价购买完电器(实为普通电器)后,朱某君等人携带购买款逃离现场,被害人共计31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5600元。

【判决情况】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朱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余三人均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该案以惠民工程“家用电器下乡”现场展销会为幌子进行宣传诈骗,是一种典型的针对中老年妇女和老年人的诈骗方式。近年来,这种类型的诈骗方式已经逐步演变到以高科技“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进行现场营销,并冠以“全国某某协会”虚假名称,通过送鸡蛋、不锈钢脸盆等方式让老百姓“口口相传”,设讲座进行“洗脑”营销,最终诱使老百姓高价购买电器产品(实为普通电器)或者侵吞老百姓所缴纳的押金,从而骗取老年人退休工资或养老金。检察官提醒,该类案件涉及被害人较多,赃款追回难度较大,中老年妇女和老年人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应增强防骗意识,提升辨别是非能力,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

案例十 化某等人保健品诈骗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被告人化某伙同王某等六人来到南通,选择如皋长江镇及通州区西亭镇、十总镇等乡镇农贸市场,由王某开车,化某等人身穿白大褂冒充常州某手穴诊疗研究所或四川某药业公司员工,以免费为由吸引围观群众(主要为老年人),假装使用手穴诊疗仪为群众进行身体检查,并胡乱编造被害人患有疾病,以人民币33元一副的价格向老年人推销伪造的“磁一贴灵”等保健品。化某等人还向被害人填写信誉卡,并保证5天后复查,无效退款、换药免费。被害人购买后化某等人即离开该地。化某等人在南通市地区实施诈骗作案多次,得款人民币6333元。

【判决情况】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化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其余六人也均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目前,保健品诈骗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最突出犯罪手法之一。保健品诈骗,惯常的做法是虚构或者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和疗效,让老年人对保健品产生错误的认识,最终上当受骗。保健品诈骗之所以能屡屡得逞,一方面是看准了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的需求;另一方面看准了老年人的孤独,缺乏精神赡养,不法分子的嘘寒问暖,正好填补了老年人的感情空白。因此,检察官提醒,老年人要理性看待保健品的广告和宣传,不要被所谓的“免费诊疗”“神奇疗效”所迷惑,在购买保健品及相关理疗仪器前,要与子女多商量。有条件的子女也要常回家看看,子女的陪伴才是老人最好的“精神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