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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城管法规今日答

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管理工作职能分工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