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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4日
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及查处
挖掘机驾驶员陈某(男,某区人)承接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改造施工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2日8时许在某区新四路1号原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往东200米围墙处操作挖掘机开挖雨水管道时,将某燃气公司铺设的燃气管道挖破。2021年12月12日,某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某区某派出所公安民警,对挖掘机驾驶员陈某进行了核查工作。核查发现该挖机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2019年4月在某火车站附近以300元价格购买的,系伪造;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挖,未按规定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挖掘机驾驶员购买假证并使用伪造的国家证明文件;2.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国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3.未按规定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4.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同时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四)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的规定,并按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陈某处以2万元处罚。
三、案件点评
本案针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违法活动进行联合查处。本案中还涉及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办案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本案通过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有效遏制了危及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促使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向燃气经营者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