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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9日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及查处

根据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0月对该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某区联合打击“黑气”专项行动检查组在某区L镇S村刘某店面房中查获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钢瓶6只(其中:15kg满瓶气瓶4只,50kg满瓶气瓶2只);在X镇人民路姚某店面房中查获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钢瓶4只(其中:15kg满瓶气瓶2只,50kg满瓶气瓶2只);在X镇某桥下羌某店面房中查获某燃气有限公司15kg液化气钢瓶(有气)5只。经现场检查,上述三处存放点均紧邻民宅且未配置消防灭火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关于燃气存储场所通风、消防等规定,不具备安全条件。另查明,刘某、姚某、羌某三人均系被处罚人某燃气有限公司送气工,其送气、储存燃气行为属该燃气公司的经营行为,故该燃气有限公司构成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2022年10月26日,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复查,上述三处存放点储存气瓶已清理。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某燃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构成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的规定,鉴于某燃气有限公司在本执法主体执法区域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已采取整改措施未发生安全事故,参照《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对本项违法行为的规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燃气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送气工、燃气用户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或者存放燃气量超过存放限额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执法部门,一方面必须加大处罚力度,防止走过场、留隐患;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不仅要熟知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更要了解并熟知燃气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这样才能确保及时发现并查处燃气违法行为。此外,由于燃气违法行为具有随意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单靠执法部门有限的执法队伍力量往往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因而必须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群众举报,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对燃气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