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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9日

城管法规今日答

问:违反《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如何进行处罚?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