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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2日
城管法规今日答
问:违反《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一)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挪用、侵占物业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由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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