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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城管法规今日答

问:《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中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在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的同时报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会同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险;未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得居住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