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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6日
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及查处
2022年7月9日,根据某区住建局案件移送函,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某商务综合楼项目涉嫌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项目于2022年7月19日开工建设,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000㎡,地址位于该区强国路18号,用途为商务综合楼,工程造价8000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31日,该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开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该项目存在问题:一、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二、建筑安全生产方面。1.首层缺少连墙件;2.脚手架与墙体间距过大,增加填芯杆;3.安全网未张挂到位;4.模板支撑与方案不符,水平联系杆不足,立杆间距过大;5.内临边口无防护等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022年7月4日,该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对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复查,发现仍有部分隐患未整改到位。故将该案移送执法单位处理。
该案中,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未全面落实整改责任,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项目总监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予以依法处理。
三、案件点评
建筑安全施工是建筑工程的重中之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均要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只有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