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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3日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案

一、基本案情及查处

2022年6月17日,某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向该区综合行政管理局发来《关于提请对某商品住宅小区工程各方主体行政处罚的函》,反映该局于2022年6月8日在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某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3台塔吊未经检测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该局现场签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截至2022年6月16日,该工程3台塔吊仍未经检测验收合格擅自使用。

根据案件移送线索,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位于M路西侧、F路北侧的某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施工单位涉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该项目塔吊安装单位涉嫌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情况。

最终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塔吊出租单位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就本案而言,涉及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是:(1)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的规定。

(2)塔吊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3台塔吊未经检验、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依法处理。

塔吊出租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案件点评

建筑机械安全类案件涉及各方主体责任较多,监管涉及出租、安装告知、安装、检测使用登记等全流程,所以在办理该类案件中要吃透法律法规,正确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该类违法行为应做到应罚尽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