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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6日

城管法规今日答

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已建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

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公共场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设置要求:

1.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酒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设施设备。

2.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或者两类以上收集设施设备。

3.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接收各类船舶生活垃圾。

4.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布局,同步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和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

总体要求:

1.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2.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