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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3日

现金交付的借款能认定借贷事实吗?

本报讯 (记者张秀秀 通讯员季燕)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手上仅有借条,并陈述款项系现金等其他方式交付,提交不出收条等证据,那么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呢?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并最终结合双方关系、借款金额、催要记录等事实综合认定了借贷事实。

2021年9月19日,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张某向王某借取人民币计78000元整(现金),三年还清。王某陈述双方曾是情侣关系,2005年至2011年期间张某以母亲生病、信用卡还款等为由,陆续向王某借款以及借王某的信用卡使用。因时间久远,除了借条,王某提交不出其他证据证明借条款项交付的事实。

审理中,王某提交曾向张某催要借款的通话录音,并陈述其同事也曾陪同其向张某催要借款。法院与王某同事核实,王某确曾向张某催款,催款时张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有张某书写的借条,虽款项交付事实王某未能举证,但结合王某提交的其与张某的通话录音,以及王某同事陈述的曾陪同王某向张某当面催要借款,催款时张某并未否认,综合以上,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官提醒,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以借款人实际取得借款才生效,但是实务中出借人主张款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交证据的情形并不罕见,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应结合双方关系、借款金额、催要记录等事实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曾关系亲密,原告有稳定工作,借款金额并不巨大,2005年至2011年电子支付尚未普及,双方之间发生小金额现金借贷不违常理,且结合原告的催款记录,可以佐证借款事实成立。但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借款人无法证明借贷的合理性以及交付事实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